| 索引号: | 014206763/2025-00298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银行,其他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财政局 | 文号: | 通财金〔2025〕28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2-10 | 发布日期: | 2025-12-24 | 有效性: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区科技创新债券财政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 ||||
| 索引号: | 014206763/2025-00298 | ||||
| 分类: | 财政、金融、审计\财政,银行,其他 通知 | ||||
| 发布机构: | 南通市财政局 | ||||
| 文号: | 通财金〔2025〕28号 | ||||
| 成文日期: | 2025-12-10 | ||||
| 发布日期: | 2025-12-24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名称: | 关于印发《南通市区科技创新债券财政贴息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各区财政、地方金融监管、科技部门,市相关金融机构,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战略部署,引导社会资本通过债券市场投向科技创新领域,根据相关政策文件,制定《南通市区科技创新债券财政贴息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通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
中共南通市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南通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10日
南通市区科技创新债券财政贴息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培育新质生产力的战略部署,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通过债券市场投向科技创新领域,降低科技型企业及相关机构的融资成本,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公告》(〔2025〕第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行动方案〉的通知》(苏证监发〔2025〕10号)、《关于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通政规〔2025〕8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江苏省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行动方案〉的通知》(通银发〔2025〕3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技创新债券(以下简称“科创债券”),是指由符合相关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和股权投资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支持科技创新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等,期限不低于1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财政贴息,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给予符合条件的科创债券发行主体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财政贴息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贴息对象与条件
第五条 贴息对象除满足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成功发行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可或备案的科创债券;
2.募集资金用于科技型企业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型企业股权投资及并购重组,设立、扩募或参与出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等科技创新项目或领域。
第六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贴息:
1.近三年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严重失信行为;
2.将募集资金挪用于非科技创新项目或领域;
3.已享受其他市级及以上财政同类利息补贴政策;
4.企业环评信用等级结果红色(含)以下;
5.纳税信用等级D级。
第三章 贴息标准与额度
第七条 企业首次发行一年期(含)以上的科创债券,对其实际支付的第一年(计12个月)利息给予贴息,其中,发行期限1-2年(不含2年)的,贴息10%;发行期限2-3年(不含3年)的,贴息20%;发行期限超过3年的(含3年),贴息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八条 贴息计算以发行时约定的票面利率为准,但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个基点(BP)。
第四章 申请流程与材料
第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市委金融办、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联合发布贴息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渠道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 申报材料包括:
1.《南通市科创债券财政贴息申请表》;
2.债券发行核准/备案文件;
3.债券募集说明书;
4.发行情况公告/发行结果公告等能证明首期债券发行结果和票面利率的公开文件;
5.利息支付及计算明细;
6.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7.企业相关资质证明;
8.承诺书。
第十一条 审核与拨付
1.审核: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会同市委金融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2.公示:审核结果在人行、市委金融办门户网站或“惠企通”公示5个工作日。
3.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局根据审核结果拨付贴息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绩效管理
第十二条 贴息资金须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套取贴息资金的,追回已拨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 建立贴息政策绩效评价机制,由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市委金融办对贴息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考察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引导科创投资等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通市区,由中国人民银行南通市分行、市委金融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